《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缓解“不敢生”“不想生”难题

2022-08-23 15:28:1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吴佳佳 责任编辑:明晓 字号:T|T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17个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意见》明确了多项具体举措缓解部分群众“不敢生、不想生”的难题,相关措施如何落到实处?记者采访部分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解读。

  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为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各地和相关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将同向发力,共同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出应有的努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表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其中重要指标20项,包括托育指标。具体来说,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的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有关部门将聚焦婴幼儿照料,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提供更多的支持。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启动了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以此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托育模式上,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一步,将加强研究适用于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针对用人单位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稳妥推进。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包括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例如,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明确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模式,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的量化指标。”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茜说,这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保健体系,缓解儿童看病就医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孕产妇的新需求,《指导意见》提出,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文件聚焦‘一少一中一老’,尽力解决生育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系统性地帮助家庭树立生育信心,以期促进实现适度生育率水平。”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原新认为。

  为了提升对婴幼儿的医疗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通过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儿科医疗联合体、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等多种手段,加强0岁至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郝福庆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儿科以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支持10个左右儿科类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儿科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集中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疾病解决方案。杜希学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为核心,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下一步,将发挥医疗资源的优势,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

  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养育负担和职育冲突是当前生育的两大阻碍因素。”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认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需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要倡导积极婚育观念,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指导意见》从家庭的实际需求出发,对住房、保险等问题做出明确部署,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指出,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而且在筹集建设过程中也注重职住平衡。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名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名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从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3个方面考虑。“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整体上看,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是权益保障的做法各有不同,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共担责任,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刘娟表示。(记者 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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