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高检、省级院围绕国家治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办理辐射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硬骨头”案件,助推解决跨区划、全流域、跨部门治理难题。最高检、省级院全年共直接自办案件121件,其中各省级院113件,这是记者2月28日从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最新信息。目前,省级院自办案已实现全覆盖,多地由省院“一把手”带头办理高质效案件,取得突出成效。这些省级检察院自办案件效果到底如何?发布会上公布了9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件,且这些案件都是由省级检察院直接自办。 案例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淮河流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随着“江淮运河”主航道全线贯通,淮河(安徽段)流域(以下简称淮河)航运更加繁荣,但船舶污染问题更为凸显。安徽沿淮八市51个县区普遍存在船舶污染物直排、污染物接收处置不规范、沿岸违规拆解船舶污染环境、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船主普遍反映生活污水上岸难、岸电使用不便等问题。 2023年3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发现本案线索,遂组织沿淮检察机关初查发现,淮河船舶污染情形多样、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众多、监管主体分布多地且多层级,符合以事立案条件。遂于2023年4月19日对淮河船舶污染问题启动立案程序(以下简称专案)。 安徽省院对各地收集的线索逐一分析研判后,组织沿淮八市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召开调度会,通过“全省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对淮河船舶污染线索统一交办、逐案指导、全程跟踪。针对船舶污染物违规直排、接收处置不规范、违规拆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管理、船舶作业污染问题共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7件,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针对40余只废弃船舶船主长期将船舶集中停靠在淮河一级支流寿县古城墙北门河段并居住生活,人畜粪便、生活污水直排淮河,造成周边水域污染,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县古城风貌的行为,省院办案组多次现场办案,通过磋商推动寿县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水利、河道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船民上岸、船舶拆解方案并投入920余万元实施岸线整治。 2023年9月,安徽省院在对专案跟进调查中发现,霍邱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霍邱海事处)虽已履行督促案涉企业对泄露的油污和生活污水进行清理的职责,但对其虚报污水数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指导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9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霍邱海事处对案涉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其对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重新与垃圾转运和处置公司签订协议;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开展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全面梳理问题并向六安市交通运输部门汇报,促成出台全市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闭环管理。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3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通过专案办理,共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处罚规范37个码头港口、处罚排污污染河流船舶42艘、清理非法维修浮吊船7艘;推动多地填补“三无”船舶管理漏洞,认定并取缔“三无”船舶35艘;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各港口全天候全方位视频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案电设施进行改造,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鉴于本案所涉公益损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案例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检察机关聚焦“重点地区、重点月份、重点时段”办理噪声污染治理专案,集中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还“静”于民。 2019年至2022年,江苏省环境信访投诉总量从40.3万件下降至29.5万件,但噪声污染投诉占比逆势上涨,从32.7%上升至48.3%。自2020年起,噪声连续三年占据全省环境污染线索总量第一位,且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四类噪声污染中均有部分问题被反复多次投诉,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噪声污染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对部分噪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接到人大代表提供的群众对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强烈的线索。同年3月29日,江苏省院决定对省域噪声污染问题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江苏省院深入实地调查噪声污染防治现状,通过大数据分析明确噪声污染问题症结。经调查发现,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领域有部分噪声污染问题,经群众多次投诉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23年7月,江苏省院指导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针对夜间经常有摩托车、电瓶车或改装汽车在马路上飙车,产生严重扰民噪声问题,启动立案调查,由于噪声污染难以取证,经开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使用无人机技术筛选出飙车炸街的有效数据,固定了涉案车辆飙车扰民的违法证据。2023年8月17日,经开区院向交警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巡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装置、证件不齐全的“飙车炸街”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针对重点路段,多频次分时段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共查处99起“飙车炸街”违法行为,责令56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指导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针对栖霞山G37地块项目紧邻居民住宅区,承建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夜间动用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公益损害问题,予以立案,并与栖霞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该局依法对承建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承建公司优化施工安排,严控噪声污染。专案办理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噪声污染案件594件,制发检察建议228件,开展磋商210件(次),进行公开听证48次。 经跟进调查,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调取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江苏省环境检测机构数据发现,2023年噪声污染信访投诉量为2.4万余件,同比下降30%,功能区噪声昼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5.4%、85.8%,省域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案例三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系长江流域乌江水系的一部分,是省会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近年来,“两湖”上游及沿岸安顺、贵阳两地七县区部分企业和村民违规取水生产生活;周边企业和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不全、维护不力,导致污水溢流和污水直排;企业未落实环保设施建设要求,导致粉尘污染水体;沿岸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固体垃圾、养殖污染未规范管理收运处置,导致沿岸固体废物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排入河入库;以及“两湖”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置不规范等情形,严重破坏“两湖”饮用水水资源,给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2023年7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案线索,于同年12月1日以事立案,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省、市、县三级院办案力量组成5个专案调查组。 专案调查组先后勘察现场70余人次,对红枫湖支流夏云场坝河、夏云毛栗园村取水口等6处涉案水域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显示总氮、氨氮、COD等指数均未达标,查明“两湖”饮用水水资源受损的事实。 贵州省院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督导会等形式推进专案办理,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磋商2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8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指导安顺市院针对红枫湖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部分工业企业存在粉尘污染、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污水管网建设不全维护不力导致污水溢流和直排等对红枫湖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邀请省、市两级人大代表、“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和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宣告送达。推动取缔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和环保准入条件生产线,对20余家粉尘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令完善环保设施,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对6家雨污混流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采取工程性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因两湖流域属地政府未严格按照《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建立“两湖”管理机构,造成上下游两地协调配合不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2023年12月12日,贵州省院向安顺市政府、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发磋商函,于同日召开“一院三方”磋商会。会后,三方政府分别根据磋商意见,建立两湖管理机构,制定两湖领域水资源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细化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整改,协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同年12月18日,安顺市政府下文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为两湖流域(安顺境内)管理机构。安顺市政府、贵阳市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共同出台《贵阳贵安-安顺市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联动机制》。 2024年1月,贵州省院跟进监督发现,“两湖”流域属地政府投入2782.97万元专项资金建设覆盖21个村2231户居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9条入湖支流的122个重点点位进行治理,集中清运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近20吨,打捞湖面漂浮物面积40.71平方公里,回收处理废弃农用膜30余吨,治理被污染耕地500余亩,对20余家粉尘污染企业责令完善环保设施,清理整治违规取水30余户,修复和新建水源地标识和设施18处,“两湖”饮用水水资源治理成效明显。 案例四 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地热水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自治区各地的地热资源开发普遍存在资源浪费、国家税费受损等问题。其中,位于西藏自治区察雅县吉塘镇的吉塘温泉酒店使用的温泉水来自某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察雅县吉塘镇卡仁村开采的一口温泉井,两企业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亦未缴纳水资源税费。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在指导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都市院)、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察雅县院)履行职责中发现各地普遍存在上述公益受损问题,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以事立案,通过分步推进、全系统监督。 昌都市院立案调查后,于2023年5月27日,分别向察雅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税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地热水资源监管职责,对违规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查处;建议察雅县水利局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对违规取水用水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缴纳水资源费;建议察雅县税务局督促违法企业依法缴纳地热矿产资源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察雅县税务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收缴地热资源税及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察雅县水利局和自然资源局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未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征收水资源费等行政决定。 2023年8月26日,昌都市院将察雅县自然资源局、察雅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职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移送至察雅县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察雅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温泉井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对两家企业无证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收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提出的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2023年10月8日、11月2日和3日,自治区检察院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水利厅)发出磋商函,建议行政机关对地下开采地热水资源无序开发、无证开采,地下资源税费未及时收缴等监管不力问题予以整改,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地方性立法规范建设等。 11月29日,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与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的磋商会。按照磋商意见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地热水资源取用秩序清理整顿,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24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全区地热资源经营户共113户,其中110户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入库税款161万元。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起草的《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出台,全面规范西藏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和资源税费收缴。(陈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