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宁夏固体废物领域首部地方法规,是对宁夏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既是宁夏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将为宁夏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谈及立法的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赟表示,坚持科学立法,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诉求,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朱赟介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宁夏始终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立法公开促进立法民主,在《条例》草案立项、起草、调研、修改等环节上扩大民主参与的渠道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协商,座谈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方面的意见,让更多“民意”直通立法机构,求得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固体废物防治。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提出,宁夏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以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民生问题,并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突出严惩重罚,让《条例》成为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针对宁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大、综合利用率低的问题,《条例》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确定生产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目标。针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加强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监管,严格控制区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区内贮存或者处置。 《条例》还明确了乡镇、街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实现“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细化了固体废物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管措施,严格监管自治区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自治区内贮存、处置;强化了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规划约束,要求地级市政府严格落实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审批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 “针对群众反映的垃圾扔时分了类,运输却是一车‘烩’的情况,宁夏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朱赟表示,《条例》中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等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处罚。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履行的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了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 《条例》还强化了各级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产生者责任,并围绕固废管理中的堵点痛点,细化了固废防治处置措施;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政府资金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崔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