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促进技能人才发展

2024-05-31 14:34:29 来源:《小康》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明晓 字号:T|T

  5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加强培养、完善使用、规范评价、促进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构建新型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和具有广东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同时,健全广东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条例》规定,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

  《条例》还明确,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

  在拓展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方面,《条例》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岗位。

  为推动“全球化”,促进技能人才跨境发展,《条例》强调推动技能人员职业证书国际互认,要求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技能人才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建立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制度。对持有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照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者我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认定其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同时,省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提出,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对技能人才实行补助性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在落户、就业、教育、住房、社保、表彰奖励、税收减免等方面实施引才留才措施。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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