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年,整个教培行业,关闭的关闭,转型的转型,对于教培如何合理存在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如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发布,再次将校外培训机构推上舆论的浪尖。 图源:hellorf 教育部8月下旬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0月15日,这一办法正式施行。自颁布的一个多月以来,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传播途径上各种解读纷纷扰扰,普遍认为新政正式实施之后“校外培训将彻底杜绝,无论是艺术还是文化的校外培训机构都是违法的”。在新政的笼罩下,校外培训机构再次陷入恐慌,无所适从。 事实上,有专业教育人士分析:《办法》并不是将一切校外培训列为违法行为,只是将此前处理无证经营的校外培训从违规上升至违法,从此执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而已。“今后的校外培训管理更规范更严格。” 对于自媒体的各种解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辟谣称,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系误读。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教培机构行政处罚立规定则 “以后是不是没有培训机构了?我们是不是都不能再上培训班了?无论是学科类还是艺术类的兴趣班?”家长们一个个在追问,在国庆节放假前,广州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都带回一张“温馨提示”或“家长告知书”或“调查问卷”,大致内容都是提示孩子慎重参与校外培训班。 与此同时,各路所谓的专家纷纷在公众号、抖音、B站等自媒体上对《办法》进行解读,普遍的观点是“10月15日新政正式实施之后,教培清零,一切校外培训都是违法的”。 根据《办法》具体内容以及教育部校外教培监管司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并非要将校外培训清零,而是期望通过监管,让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成为校内的有益补充。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发文辟谣称,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系误读。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落实“双减”要求,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做出规定。同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 其中,《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包括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的等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表示,《办法》并非网传的要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而是要依法管理校外培训,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警示教培机构合法经营 2021年7月,“双减”政策出台,教培机构一片哀嚎,超千万的教培从业人员对未来的发展一日之间陷入迷茫之中。连教培先驱者新东方都将课桌捐献,转移战线,寻找另外的发展赛道,好未来也不例外! 两年过去了,整个教培行业,关闭的关闭,转型的转型,对于教培是否该合理存在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如今《办法》的发布,再次将校外培训机构推上舆论的浪尖。 “内卷现在怎么看都像一个贬义词,但也是努力向上的一个同义词。”五年级学生郝好的妈妈说,教育内卷是当下教育行业中非常常见的现象,家长为了让孩子从小接受到优质的教育,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在暗自较劲,为孩子将日后的发展之路安排妥当,但站在学生的角度,年幼的他们并未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在如此内卷的形式下,也就让学生的童年失去了快乐,被各种练习题充斥。 “人的一生就得面对各种竞争,哪里不是考场?孩子小的时候考的是家长,找个好一点的幼儿园、入一个好的小学都得住在学区房,这不是考家长吗?小升初,特别是初升高,中考分流政策导致中考率只有50%,哪个家长愿意被分流在普高之外?”郝好妈妈如是说。 中考是学生学习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场考试,也是决定学生命运的重要转折点,成绩理想的学生自然可以顺利进入高中读书,将来参加高考,进入理想中的大学,早日实现人生梦想,而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则会被分流到职业类学校。 在不少家长看来,不管政策如何,该学的还是要学,该努力的一定不能放弃。 根据记者的调查,教培机构的负责人基本呈现出两种心态,一种是深陷焦虑彷徨之中,决定关门转行,及时止损,而另一种则是从各种信息中冷静分析。 某知名教培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作为一家机构的掌舵者,不能被社会上的自媒体带着节奏走,必须有自己的思考和分析,我们心神一乱,下面的人更慌了,这个机构还能撑下去吗?” 该负责人从业教培十几年,他说,他非常认真地看了《办法》全文,全文没有一个字眼说机构不能再开,但又处处在告诉你,机构不能再开,非学科也是如此。 “两年前,为什么同样是‘双减’,有的企业溃不成军,有的企业还能逆势增长?有的企业卷款跑路,而有的企业不仅能拿出钱来退费,还能做好员工的安顿?规范化经营,看起来是在约束企业主,但其实又何尝不是在保护企业主呢?《办法》全文警示教培机构得合法经营,防范风险。没有耗课的钱,纳入资金监管;所有机构都必须办证,规范经营。如果你只看到了约束的一面,那就等于始终把自己置身于风险当中。就像大马路上的红绿灯,红灯亮了,你得停下来等等,绿灯亮了,你可以通过,红灯在约束你的时候,是不是也在保护你呢?” 未来只会属于合规经营的机构,证照合规,财务合规。 合法校外培训机构是有益补充 《办法》从颁布到正式实施的一个多月,部分网络媒体对政策存在误读。首先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明确辟谣称,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系误读。紧接着是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进行了全面的权威解读。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意见》,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双减”意见》多处强调要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形成警示震慑。“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在立法目的上,《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立法原则上,《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立法模式上,《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提升立法质量和效能。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力求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守护孩子快乐童年。” 来源:《小康》2023年11月上旬刊 作者:刘建华 校对:风华 审核:龚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