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创设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开启了A股证券集体诉讼的先河。之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飞乐音响案、辉丰股份案,先后迎来判决。不过,新法实施超两年半,A股集体诉讼落地推进有限,制度仍存优化空间。 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来源:网络 随着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涉及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陡然增多,越来越多投资者加入证券维权行列。据证券时报报道,不到半个月时间,仅在新浪股民维权频道对*ST泽达和*ST紫晶两家公司登记的维权人数合计已超过200人。 维权方式上,新《证券法》创设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开启了A股证券集体诉讼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之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ST康美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飞乐音响案、辉丰股份案,先后迎来判决。不过,新法实施超两年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推进有限。特别代表人诉讼仍是孤例。 A股集体诉讼破局投资者维权迎新机制 多数情况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害中小投资者分布广泛,损失金额大小不一,专业知识有限,个人举证困难,致使投资者单独维权力量相对弱小。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对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大多采取“一案一诉”的审理方法,既降低了审判效率,也提高了投资者诉讼成本。 为有效保障证券市场受损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新《证券法》开启了A股证券集体诉讼的实践——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包括两种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可分为“人数确定”与“人数不确定”两类)、特别代表人诉讼。 据了解,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 飞乐音响案是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2020年8月,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起诉飞乐音响。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为代表人。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 随着飞乐音响案终审宣判,有越来越多代表人诉讼案件有了新的进展。例如,北京金融法院21年9月30日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年7月16日,以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起诉的,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决ST辉丰赔偿原告8720万元。 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创新,被视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康美药业案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帮助受损中小投资者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主要安排是:在代表人资格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在投资者授权方面,投保机构必须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特别授权后才可以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在参加诉讼方式方面,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精神重要举措。此举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说,集体诉讼是成熟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手段,由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目前,中国A股市场投资者超过1.8亿,集体诉讼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等问题。“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是中国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有利于震慑、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未来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不过,新《证券法》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践,仍停留在ST康美一例。 为什么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困难?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借鉴了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但二者却有一个核心区别:美国的集体诉讼由律师作为首席原告,中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服中心发起。作为一个“半官方”机构,投服中心在启动集体诉讼时难免有更多非市场因素的考量。 据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到目前为止仍带有试点性质,投服中心选择案件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层层报批;此外,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涉及的赔偿金额巨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力,所以投服中心开启诉讼程序会更为慎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以ST康美为例,最终逾5万名投资者获赔了24.59亿元,这个赔偿金额的冲击是非常大的。绝大多数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这样的冲击之下,恐怕都难逃破产的结果。ST康美最终走向破产重整,并没有破产清算,这个情况很特殊,难以复制。所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就像‘核武器’,一般会处于备而不用的威慑状态,不会经常使用。” 普通代表人诉讼也推进缓慢 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理论上启动门槛并不高,但在实际操作中同样推进缓慢。 新《证券法》实施至今,各地法院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不足10例,除了飞乐音响外,完成一审判决的仅有辉丰股份。有的案件距离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已超过两年,案件审理仍未出现实质性进展。 许峰律师认为,部分案件没有太大进展,可能跟案件索赔的人数和金额太大有关,也可能跟当前的经济形势有一定关系。首先,从目前情况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首先可能涉及人数较多,个别案件一千人或几千人的情况已经出现,索赔金额几亿元、几十亿元的情况也出现了,或超出上市公司承受力。其次,普通代表人诉讼如果推进过快,案件判决后可能有很大的示范效应,会促使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索赔中来,进而形成连锁反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开展困难,可能也受制于法院和律师两方面的激励不足:从法院方面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在法院的绩效考核上可能并不占优势。因此,各地法院在推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方面并没有太高的积极性,多是“试点”“尝新”的性质。 律师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时也存在影响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可能被投服中心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转化后,投服中心就会启用自己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另一方面则是律师费的确定和落实问题,当法院受理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后,新加入的原告和代理律师之间并没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律师难以收取增量代理费。 集体诉讼制度仍存优化空间 集体诉讼在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震慑市场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基于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市场环境,集体诉讼性质的代表人诉讼仍带有较强的试点性质,并未朝常态化方向推进。 汤欣教授判断,未来的诉讼格局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仍以单独诉讼和部分的共同诉讼为主。代表人诉讼并不会出现很多,“核武器”级别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更不大可能经常出现。 许峰律师认为,基于代表人诉讼的威慑力和影响面,基于当前中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质量有待提升、经济发展需要支持等一些实际情况,当前还不具备代表人诉讼批量展开的土壤,只能个案选择、谨慎前行。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发展,选择性地推进部分代表人诉讼案件,渐进式实现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在股市维权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设置集体诉讼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帮助更多投资者加入维权行列。若集体诉讼长期启动困难,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若法院在权利登记后迟迟不推动诉讼进展,也会降低投资者对诉讼维权的信任。 在制度设计和诉讼审理环节,代表人诉讼制度仍有优化空间。 彭冰教授认为,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发起人,投保机构也需要激励和竞争,目前只有投服中心一个机构来做肯定是不够的,三家甚至四家竞争更为合适一些。另外,对于案件的选择,应该规定投保机构可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而不是依赖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先行展开。 前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还可以从几个维度做进一步改进。一是损失的计算,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算法,算法的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二是被告中除上市公司之外的主体,如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有没有可能承担限额责任。目前的五洋案、ST康美案对这些主体的处罚都比较重,带有惩罚性意味,用什么方式罚、如何处罚都值得进一步商榷。三是现在的董责险制度能不能在实践当中起到一个相当于抵消或者说保障的一种作用,这一块还不是很明确。 (微信公众号“财智头条”综合自:证券时报、澎湃新闻、北京日报等) 编辑:袁凯 校对:风华 审核:龚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