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法治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六大方面政策举措,成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信号。“进一步加强法治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这是当前比较迫切的法治保障的一个作用。”李林介绍,中国非公经济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有统计数字将其总结成“五六七八九”,即非公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市就业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足以说明非公经济、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要对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给予平等保护,但在实践当中,非公经济似乎在有的地方、有的环节、有的时候又呈现出另一种生存状态,“比如银行贷款时倾向于给国企贷款,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却存在很多困难。”在李林看来,尽管党中央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大量相关的平等保护原则,但事实上这种平等保护还有差距、还有空间。“11月政法委专门开会,对这个问题做了研究,制定了七个方面的措施,我想每一项措施都非常重要。” 作为一个法律人,李林还给民营企业提出了建议。“尽量不要打官司,尽量把合同、契约等前移,因为一旦启动司法程序,一旦进入诉讼这样的司法阶段,企业可能就会面临着财产的保全、冻结、扣押等等问题,即使三年五年后赢了官司,把钱拿回来了,但是企业可能因此停产,工人可能已经走掉,原材料供应方方面面可能已经中断,从发展角度,你还是一个输家。”李林觉得,就像通过体育锻炼练就强壮身体一样,企业最好找一个好的法律顾问,把风险等方面防患于未然。 此外,针对地方政策上的不连贯性可能给经济造成不利后果,李林认为要加大法治政府的建设力度,把法治的权威性,以及政策、行政的契约稳定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明确,从而实实在在为民营企业、为整个中国的经济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用法治的稳定性、规范性、可预期性、安全性的这样一种特性和规律,为我们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可以预见的、可以安全的、可以有序运行的环境。”在演讲的最后,李林强调,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有很好的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规范和法治体系,但是还要更多地从观念、制度和实践的角度来完善好,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各方面高质量发展提供应有的引领、促进和保障。 现场实录 李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嘉宾,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非常高兴再次来到全面小康论坛,因为去年第十二届的论坛我讲的是法治小康,所以今年又要从法治角度来讲,我找了一个有一定挑战性的题目,从经济和法治的角度,结合当前的形势谈一点个人想法。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法治发挥了非常主要的作用。比如立法方面,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269部,其中有大约100部左右是直接或者相对间接一点调整和保障经济发展。 比如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还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充分发挥了立法引领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司法方面,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了商事案件1643.8万件,处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1.2万件,等等,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68.3万件。应该说,改革开放40年中国的法治和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法治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看到重要作用的同时,我想也应该看到法治在经济建设领域,特别是高质量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也有某些无奈和局限。从观念上来讲,我们可能既要高度重视法治和依法治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体育各个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法治万能的倾向,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不管对于经济,对于农业,还是对于体育,还是对于任何其他领域。那么在经济领域方面,我们觉得大约有这么几个因素这么几个表现,法制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法律体系还需要继续完善,一方面是既有的法律是不是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和评估,特别是在今天的经济形势下,比如,有的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看法,甚至有些很有名的经济学家,对《劳动合同法》一些量化分析得出的评价,相对来讲负面一些。比如,制定新法方面,关于产权保护,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方面,是不是需要制定新法,等等。还有执法司法方面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现象。还有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少数的法治观念不强,包括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够。 当然,法治本身也有自身的局限性,这个我们不能夸大。所以我们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当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候,我们讲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法治功不可没。但是当经济下行的时候,我们看另外一条曲线,从法治角度,依法治国角度进行总结,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方面面得出的评价还是往上走的。那么一条线,经济下行,法治不断向好,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更大成就,就是经济发展和法治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比如西方已经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但是当经济发生危机的时候,当经济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时候,它的法治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们既要看到法治对于经济,特别经济高质量发展,包括今天讲的全面小康和高质量发展的整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应该夸大它的作用,否则我们会犯一些不应有的错误。 在当下,我们应该针对存在法治的短板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法治的引领作用首先是立法的引领,在世界范围内,立法的引领作用面临一个内在矛盾,就是立法往往是相对滞后的,因为它是对既有的经验、既有的实践、既有成果的某种总结调整,然后在这些基础上适当超前。要没有实践作为基础,要想凭空想出一些规则,制定一些规范,然后来引领,难度是比较大的,它并不是不能做,而是难度比较大。所以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它的引领功能之间是存在某种张力的。再就是加强对人权和产权的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治保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案件当中的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等问题,还要构建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这些方面都面临着一系列的大量工作要做。 再一个,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这是当前比较迫切的法治保障的一个作用。应当说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做出了功不可没的作用,有的统计数字把它说成是五六七八九,就是非公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可以说非公经济、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以来,它的快速发展对中国各个方面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从六个方面讲了我们要加强对非公经济一系列的重视和保障。 我们也看到了宪法和一系列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给予平等保护。但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在执法、司法和某些政策的环境制度安排、政策安排的环境下,非公经济似乎在有的地方,有的环节,有的时候有一种比较尴尬的生存状态。我想有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银行贷款的时候,比较倾向于给国有企业贷款,因为给国有企业贷款,从经济上来讲相对有保障,但是给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的这种民营企业贷款风险会比较大。因此,在2018年11月,国家政法委专门开会,对这个问题做了研究,制定了七个方面的措施,我想每一项措施都非常的重要。 由此带来一个新的想法,比如说从企业的角度讲,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角度讲,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研究法学的学者,我要给一个建议的话,我想尽量不要打官司,尽量把合同,把契约等等前移,为什么?你一旦启动司法程序,一旦进入诉讼等等这样的司法阶段,可能就会面临着财产的保全、冻结、扣押,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和司法措施的采取。假定说官司赢了,三年五年以后赢了官司,你把钱拿回来了,但是你的企业可能因此停产,你的人工可能已经走掉了,你的所有的原材料供应方方面面已经中断了,你拿回了财产,甚至拿到了赔偿,实际上从生产的角度,从高质量发展角度,你还是一个输家。那么从最好的企业家角度讲,从最好的法治环境角度讲,最好就是不要去打官司,就跟体育一样的,最好你去运动,最好你有强壮的身体,不要到医院。所以企业最好找一个好的法律顾问,防患于未然。 如果说法治还能做一点什么,比如地方上往往会出现新官不认老账的情况,新一任的上来了,过去签订的契约,承诺的政策,甚至已经启动的项目,新上来的领导有的就不认帐,然后就另起炉灶新开张,由此也造成很多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可能要加大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的力度,要把这样一个法治的权威性,政策、行政的契约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效率进一步明确,从而在实实在在方面为民营企业,为整个中国的经济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政法部门高度重视,高检、高法、中央政法委、全国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各种通知、各种要求、各种指令、指示,非常好,非常及时。但是,我们换一种思维来讲,我们能不能用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用法治的稳定性、规范性、可预期性,而且是安全性的这样一种特性和规律,为我们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可以预见的,可以安全的,可以有序运行的这样一种环境。现在的法治为新时代高质量经济发展和整个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有很好的制度框架、法律规范和法治体系,但是还要更多的从观念、制度和实践的角度来完善好,还要更多把政策、把相关的决定、行政手段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和各方面高质量发展提供应有的引领、促进和保障,谢谢。 |